权的“发行银行”。100多年以后,英国政府才在1833年的立法中确立了英格兰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属唯一法偿货币地位。1844年,英国国会颁布的《银行特许条例》(即《皮尔条例》)进一步对英格兰银行相对独占银行发行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英格兰银行还在自身地位逐渐提升过程中对众多商业银行提供票据jiāo换、债权债务清偿业务,接受商业银行的票据再贴现,在经济、信用出现危机时及时充当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以稳定货币供给、维护信用秩序。1857年的银行法确立了英格兰银行集中管理全国所有其他银行的金属储备,标志着英格兰银行最终完成了向中央银行的转变,成为了名符其实的中央银行。
途径之二:目的明确地直接创设。一国政府从无到有地创设中央银行,一般都有着十分明确的目的:稳定货币供给,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经由这条途径产生的中央银行,当以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产生最具有代表xìng。早在联邦储备体系产生前,美国由于银行制度弊端丛生,经常出现大大小小的金融恐慌。尤其是1907年为害甚烈的金融危机,使美国经济金融受到强烈震dàng。鉴于此,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联邦储备条例》,次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美国的中央银行正式建立,它的职能在建立时早有明确规定:发行货币、代理国库、调节货币流通、监管金融及组织票据清算等。
中央银行的类型
就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单一中央银行制:指一个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作为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全面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并领导整个金融事业的制度。根据中央银行与地方银行权力划分的不同,单一中央银行又划分为一元中央银行制与二元中央银行制两种。
一元中央银行制,就是在一个国家,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 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众多分支机构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形成由总、分、支行垂直隶属组成的中央银行体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我国现在的人民银行也属于这种制度形式。
二元中央银行制,就是一国在国内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二者分别行使其职权: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与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也有其较为独立的权力。采用或曾经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有美国、德国、南斯拉夫等。
复合中央银行制:指在一个国家内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把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职能集中于一家国家大银行的银行体制。这种复合制度主要存在于前苏联和东欧各国,我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实行这一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指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共同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都属于跨国中央银行制。另外,欧洲中央银行,也属于这种体制。
准中央银行制:指一国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者授权少数大商业银行或机构,由其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的体制。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属于这种体制。在新加坡,设有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业务发展政策的金融管理局,主要负责发行及保管发行准备金、维护本币稳定的货币委员会(其常设机构为货币局)。中国香港地区,制定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支付体系管理诸职能由金融管理局担负,货币发行职能由渣打银行、汇丰银行与中国银行几家商业银行担负,票据结算由汇丰银行主持。
11.2中央银行的xìng质和职能
中央银行的基本特征
处于一国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一国中央银行,作为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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