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市场份额,但会导致保险公司准备金不足,财务状况不稳定,甚至影响偿付能力。费率监管通常着重于三个方面:(1)费率分类体系是否恰当;(2)有关利润方面的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是否公平;(3)巨灾处理是否恰当。
(2)保险产品促销和分销的监管
促销环节的监管主要着眼于不正当jiāo易行为、广告内容和促销材料内容。不正当jiāo易行为指保险欺诈、回佣、折扣、差价、随意加减费、诱转保、非法挪用保单所有人资金等行为。
分销环节的监管主要着眼于规定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从业资格,通过教育、监督和指导使从业人员成为专业的、具备职业道德的人。只有满足规定条件的人才会获得从业执照。代理人和经纪人一经获得执照就要服从进一步的监管。
8.5.3保险监管方式
保险监管方式通常包括三种:公示方式、规范方式和实体方式。
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是保险监管中的一种宽松监管方式。在公示方式下,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直接监督,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将营业结果定期呈报机关,并予以公布。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保险合同格式、资本金的运用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政府不过多干预。保险经营的好坏由被保险人和一般大众自行判断。公示监管的内容包括:(1)公告财务报表;(2)规定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3)订立边际偿付能力标准。
采取公示方式监管保险业的国家必须具备相当的条件:(1)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保险机构普遍存在,投保人有选择优劣的可能,保险业有一定的自制力,市场具有平等竞争条件和良好商业道德;(2)社会大众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投保意识,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优劣有适当的判断力和评估标准。英国曾采用这种监管方式。1956年,英国保险公司法曾作出此类规定,但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的一些保险公司相继破产,促使英国政府加强了对保险业经营的干预。目前,这种监管方式很少被采用。
规范方式
规范方式,又称准则方式或形式监督主义,指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一般准则并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的监管方式。政府对保险经营的重大事项(例如,最低资本金要求、资产负债表审查、法定公布事项的主要内容、管理当局的制裁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强调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xìng,比公示方式具有较大的可cāo作xìng,被看作“适中的监管方式”。但缺点在于政府对保险业是否真正遵守规定,其审查力度仅能局限在形式上,实际上可能存在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法的行为。荷兰在1922年以后曾经采用过这种监管方式。
实体方式
实体方式,又称许可方式或严格监管方式,指国家制定完善的监管规则,主管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乃至保险市场进行全面监管。采用这种方式监管保险业,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保险公司设立时,必须经过政府审批并发放经营许可证;(2)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在财务、业务等方面接受监管;(3)保险公司破产时,还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是当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方式,譬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都采用了实体监管方式。我国也不例外。
8.5.4国内外保险监管机构的现状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保险监管机构作为一个国家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形式多样,名称不一。在英国,保险监管机构是工贸部下设的保险局,负责监管及核准在英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部长对国会负责。保险局的监管目标是:(1)营造保险经营环境,激励保险业繁荣发展;(2)在欧洲联盟及国际间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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