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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的金融稳定。然而,对跨国银行的国际业务,单单依靠母国货币管理当局的监管实难完全奏效。对此,大力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定国际统一的银行监管标准,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成为迫切需要。

    1987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召开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巴塞尔提议”。在“提议”的基础上,于1988年7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就是国际银行监管方面的代表xìng文件。制定这个协议的目的在于:①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订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②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关于资本的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第一档是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是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第二,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协议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项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第三,关于准备比率的目标。协议要求银行经过五年过渡期逐步建立和调整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目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这个协议的影响广泛而深远,面世以来,不仅跨国银行的资本金监管须视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就是各国国内,其货币当局也要求银行要遵循这一准则,甚至以立法形式明确下来。中国即如此,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国家银行系统的弱点逐渐暴露出来,银行系统的巨额坏帐、银行违规cāo作造成损失、倒闭乃至连锁的破坏xìng反应,严重威胁到各国和全世界的金融稳定。严格银行监管,强化各国金融体系,成为国际上高度关注的焦点。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为规范银行监管提出了国际统一的准则。这个原则涉及面广,确定了一个有效监管系统所必备的25项基本原则,共分7大类:①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②发照和结构;③审慎法规和要求;④持续xìng银行监管手段;⑤信息要求;⑥正式监管权力;⑦跨国银行业。《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概括而言有:

    ——必须具备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目标、自主权等。

    ——必须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银行审批程序;对银行股权转让、重大收购及投资等,监管者有权审查、拒绝及订立相关标准。

    ——重申《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强调监管者应建立起对银行各种风险进行独立评估、监测、管理等一系列政策和程序,并必须要求银行建立起风险防范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民程序,以及要求银行规范内部控制等。

    ——必须建立和完善持续监管手段,监管者有权对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直至撤销银行执照。

    ——对跨国银行业的监管,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联系,jiāo换信息,密切配合;东道国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按其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

    与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不同,《核心原则》的监管内容和范围极为广泛,从制定银行开业标准、审批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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