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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定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到审慎监管以确保银行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发展方针、业务程度,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等,几乎涉及银行运行的全过程。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3年4月29日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预计新协议将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它摒弃了以往一刀切式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几种不同方法,供各国选择。新资本协议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大创新:一是除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数量规定以外,新协议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两方面要求,从而构成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二是除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新协议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三是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按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四是把cāo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有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更进一步的内容见附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已明确表示,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8.3银行监管机构

    8.3.1银行监管的内容

    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对商业银行设立与开业的监管、对商业银行业务运营的监管、对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商业银行的稽核和检查、存款保险制度、紧急援助。

    对商业银行设立与开业的监管

    审批制是现代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通行制度。审批商业银行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1)资本金。由于商业银行独特的负债经营方式及其在一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设立商业银行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额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2)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监管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时要考察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品质、能力、经验、信誉等方面在内的综合素质。(3)银行业竞争状况和社会经济需要。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监管机构在进行审批时要考虑现在的银行业市场竞争状况,当审批机关认为市场的竞争程度已无法容纳时,新银行就很难被批准。

    监管机构在审批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时,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被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业务活动。

    对商业银行业务运营的监管

    具体包括:(1)资本充足条件的监管。资本充足条件是保持银行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条件。这类比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有:基本资本比率(银行全部资本与银行总资产的比率)、总资产与资本的比率、资本与负债的比率、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与贷款总额的比率、综合xìng资本充足条件等。(2)对商业银行清偿能力的管理。监管机构对清偿能力的管理是指通过对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保证资产具有流动xìng。清偿能力管理主要是针对资产流动xìng问题,强调应付挤提存款的能力,有的国家又称为资产流动xìng测定。(3)对商业银行贷款集中程度的管理。对贷款集中程度的管理是监管机构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每家银行避免风险集中,限制对个别借款者的贷款不能超过贷款银行资本的一定百分比。(4)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及时向公众发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进投资者和存款人对银行运行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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