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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员如果犯了过错,你告诉他:“某事做得不对!”他大概不会直接去关心那事有否错误,却比较关切“是谁说的”,便是“强者有理”的心理表现。只要告诉他:“董事长说的。”俯首认错的机率相当大。

    理是相对的,有上即有下,有此就有彼。西洋人因此用法来讲理,一切依据法律来判断,谁合法便是有理。由于法律的条文比较固定死板,所以讲起理来,也较为简单而方便。

    我国先哲,并不是不重法。有些人指称儒家不重法,只有法家才重法,这绝非事实。重视礼法乃是儒家孔子最重要的主张之一。中国宪政理论的先驱萧公权先生认为孔子政治思想的起点,乃是“从周”。“从周”就是“遵照周朝的典章制度”,其实行的具体主张为“正名”,便是“按照盛周的制度,调整君臣上下的权利与义务”。孔子所说的“吾学周礼”,不限于冠婚丧祭,或仪文节式,他所说的“礼”,包括社会全部的制度。他主张“克己复礼”,常常劝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当然十分重视法制规范。

    “法”在企业管理上谓之“制度化”,非常必要,却层次不高。我们今天过分强调制度化,很容易令人产生制度化便是良好管理的误解。典章制度是一种普遍形式,我们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时候,不可能照顾所有特殊情境中的应用,何况个人时常出现新的实现方式,而无法事先预知。儒家主张,人一旦面临特殊处境,就不必拘泥于礼的形式,却应该本着人道以提高规范的适应效率。人是典章制度的主人,不是典章制度的奴隶。法是人订定的,必须依理改变,才能因时制宜。我们常见某些主管,口口声声制度化,自己却经常破坏制度而振振有词,便可以看出这些理念的影响,既有力又深远。

    荀子说:“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他认为,人应该以义变通应事,随时视情况的不同,变化其应付方法,以适其宜。人在特殊环境中,有时可以违反明显而确切的规律去做决定,他这样做,并不表示对规律的全盘否定,而是依顺了另一层规律(理)之后,才放弃或违反了原先的规律(法)的。

    用法来讲理,固然简单明了,实际上却无法应付“两可”或“例外”事件,难免因坚持“法”而变成“不讲理”。朱子说:“羞恶之心本是善,才过便至于残忍。”现在有些正义之士,目睹社会上违法犯罪的人很多,因而产生羞恶之感,极力主张不择手段地运用重法以求消除恶人和暴行,结果流于残忍而不自知。用法来讲理,动机是好的,结果却造成许多无理的行为。

    于是,我国先哲把“依法讲理”安排在第二层次,而把“由情入理”提升为第一层次。“由情入理”叫做“敬酒”,“依法讲理”便是“罚酒”。中国人“敬酒不吃吃罚酒”,即是“好好同你讲理的时候,你最好讲理,否则动起法来,也不怕你不讲理”,目的依然是“讲理”。

    由此说明,中国人把“法”摆在肚子里面,心中有数,我不违法,但是我不会讲。因为你只要和中国人谈法就伤感情。在机场、海关等很多地方,你都可以听到,当执法人员告诉他说不可以这样的时候,他就会问:“为什么不可以?”只要执法人员回答说:“这是我们的规定!”他马上说:“你少用规定来吓唬我。”中国人最不服的就是规定,就是法令。所以嘴巴都讲的是情,“没有关系”,“不会怎么样的”,脑子里却在想到时候应依法办理。中国人嘴巴很宽松,但是执行时却是很严格的。

    我们说有的人嘴巴讲依法办理的时候,心里是在想合理解决,我们很少依法办理。中国社会依法办理是高度困难的事情,因为中国人专门做那些法律规定之外的事情,只要法有规定,他就不做了。所以我们把有些人抓来,经常找不到法律的依据,不知道根据哪一条去惩办他。我们都是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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