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FCR/FTBL如同码头收据(CargoReceipt)一样,没有严格的开具资格限制。
4.进口商不需要FCR/FTBL的正本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这样看来,FCR/FTBL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买家,信誉良好,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这一条 款。此外,由于买家所选择的承运人都是具实力且关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此外,在FCR/FTBL条件下,对厂家来说,往往做FOB比做CNF价格要划算些,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厂商的低得多(欧基港几乎低 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对厂商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但是,在实际cāo作中,实际上还是由出口厂商承担风险的。因为超市买家的订单,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张订单很可能会分许多次出货,一年多才出完也 很常见。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FTBL的特点,先行 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除非出口厂商与买家撕破脸打官 司,但这种情况显然不太可能,劳神费用花钱不说,还有剩下的货物jiāo还是不jiāo?特别是某些产品季节xìng强,资金占用多,专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转卖他人往往 损失颇大。各项因素考虑下来,出口厂家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因此,对于FCR/FTBL要相当谨慎。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 CNF/CIF。提单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日期。在外贸合同与信用证中,都会规定jiāo货期,一般表述为“最后装船期限”(LASTEDSHIPMENTDATED),这个日期就是以提单上的“OnbordDated”来衡量的。
在外贸实务cāo作中,jiāo货迟误是家常便饭。而如果不能在最后装船期限前jiāo货,就会造成比较重大的违约,如果是信用证的话,客户可以拒付,或以此为借口要求降 价赔偿。即使客户不介意,银行也会因此不符点而扣款。 但如果迟误的时间不长,只有几天工夫的话,只要货代愿意帮忙,可以变通解决,避免损失。
方法之一是虚打日期。比如原规定8月8日为最后装船期限,实际迟误到8月15日才装船工。可如果货代愿意在提单上注明“8月8日装船”的话,单证表面上就 没有问题了----外贸既然是凭单证jiāo易,自然也就不会有问题。这种倒过去打日期的做法,叫做“倒签提单”(AnteDatedB/L)。
方法之二是提前出单。在倒签提单的做法下,日期固然没问题了,可是如果按照正常程序,8月15日再出提单的话,加上单据传递的时间,就很可能超过信用证允许的jiāo单时限了。解决的方法是不等船开,确认可以上船之后就先行出具体提单以便jiāo单银行。这种做法叫做“预借提单”(AdvanceB/L)。 其结果,虽然规定8号时限,15号才上船,可是仍及时取得了标注8日上船的提单。显然,这是“弄虚作假”。但是如果客户同意这样cāo作的话,在客户不受什么实质xìng损失的前提下,出口商避免了银行扣款等风险,皆大欢喜。因此,倒签和预借提 单在实务中很常见。不过,有时候在CNF/CIF条件下,因为货代乐于配合,有些出口商因此不经客户同意就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迟误的问题,就具有欺骗xìng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