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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某某指示”,就叫做指示提单(OrderB/L)。指示提单的意思,就是暂时不限定收货人,以后(通常是确保收到货款后)再指定。记名提单限定了收货人,只有他才能提货,因此不能转让提单;而指 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方式随意转售(所谓背书,就是提单拥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名盖章,表示转让,谁下一个拿到引提单谁就是货物的拥有者。自然,发货人将是第一 个背书者)。实际cāo作中,指示提单更受欢迎。因为对于出口商(通常也就是发货人)而言,指示提单更安全,是收回货款的一种保障。而对于进口商,因为可以直接凭提单转售 货物,省去了亲自去提货的麻烦。当然,如果客户一开始就打算自己提货的,也会要求做记名提单。 特别是注意的是,记名提单因为限定收货人,因此在很多国家,无需正本记名提单,仅凭副本甚至复印件并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提货。通过前几日的学习, 我们不难理解其中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丧失了对物权的控制----即使正本提单还在手上。 正因为有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是否记名,是提单选择和审核的关键点,信用证在涉及提单的条款中必会明确指示这一点。同时,很多外贸同行在cāo作信用证的时 候,把记名提单当成软条款加以拒绝也不无道理。

    3.根据运输路线方式可分为直航提单(DirectB/L,即从起运港直抵目的港的运输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comntB/L 即运输过程中可以在中途某个港口转船的运输提单)和联运提单(ThroughB/L,即可以陆路、空运、海运联合运输的提单,常见于出发地和/或目的地是内陆地区的运输)。直航提单和转船提单更为常见。转船提单更受欢迎,因为它允许运输者见机行事安排航程,特别有利于起运港/或目的港比较小,航次少的情形。

    4.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LongFormB/L)和简式提单(ShortFormB/L)。全式提单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简式提单则只注明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偶 尔一些谨慎的外贸商会特别注明不允许使用简式提单,以强调贷代的责任。

    除了这些正式的提单外,为便于贸易cāo作,现在还出现了一些外观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但不具备物权证明的提单变形。比如FCR

    (FORWARDERSCERTIFICATEOFRECEIPT)、FTBL(FORWARDERSTHROGHBILLSOFLADING)等。严格说来,这些单据只属于“承运人收据”,即货代证明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收了货物。cāo作上与货代提单无异,但却有实质上不同。出现这种 单据的原因,主要是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 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jiāo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 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方式下,跟船公司签定运送契约的是承运人而不是发货人 (SHIPPER),因此发货人将货物jiāo给承运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承运人收据而不是海运提单。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L-MART、K-MARK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因此可见FCR/FTBL的几个特点:

    1.FCR/FTBL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FTBL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特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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