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或许已经足够管理一个中等大小的县,但帝制晚期人口大大增长,很快便超出了这些属员的行政承受能力。虽然县衙可以聘请更多杂佐吏员来帮助苦恼的知县,但早在明朝,朝廷便施行了一项旨在减少地方政府开支的政策:用徭役税代替官方饷银,作为这些属员的薪饷。随后的清朝基本沿袭这一政策26,从而导致了两个重要结果:其一,县衙的属员和胥吏被迫依赖非正式的规费过活的现状,往往会引发强取豪夺和行贿受贿之事;其二,因为知县关注的焦点是通过厘清诉讼和准时缴纳税款,来保持自己人事记录的清白,所以其“父母官”的职责便更多地转移给了士绅阶层。
士绅“导民以德”的做法,不仅十分契合儒家社会自律的理想,也蕴含了儒家正统思想对法家27严刑峻法的厌恶。至少从宋朝开始,大多数儒学政论家便更偏向自由“无为”,而非官僚管控。他们担心物价调控和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会导致危险的中央集权主义。在他们看来,集权主义终会扼杀个人权利c强化朝廷暴政,使政府失去人心。法家在实际的政府管理中,的确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比如,以百户为单位登记人口的保甲制度本是可以保证户口登记,使邻里对彼此良好品行负责的制度,但儒家仍轻而易举地指出:保甲制度是一种自我监管制度,它鼓励社区团结,而非建立无处不在的公共安全系统。因此,它倾向于让人们彼此监视,效果更胜于建立一个以秘密镇压为宗旨的治安当局。因此,地方政府的许多日常事务便不在官员们的掌控之中,而是落到了老百姓的头上。早在宋朝,便会遴选农民,为官府服务,负责日常保安c征税和土地登记等工作。14世纪,明政府委任富商出任粮长一职,掌听讼理狱之权,解运粮税入都城南京。这一制度虽然减少了政府预算,有助于改善“贪婪成性”的衙门28胥吏垄断税收的现状,但对倒霉的收税人来说,粮长一职很快便成为沉重的负担。因为其他人的逃税行为,总会让前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到17世纪,明朝税收制度已极端混乱,随后的清王朝采取了更直接的收税方式。不过,清廷依然允许不具官方身份的人负责其他地方行政职责,部分原因是各处乡村都储备着大量可做管理事务的士绅。15世纪后,随着乡试扩大录取名额,三百年间,生员的数量从四万增至六十万。因为政府官职越往上,名额越少,所以越来越多无法取得更高功名和官衔的下层士绅,便承担起了地方行政中的非正式角色。
到19世纪早期,地方士绅在地方行政中主要承担五类不同职责,每一类都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
1调解农民之间的法律纠纷。作为酬谢,农民得向自己的士绅代言人支付聘请费。
2监督地方学堂与书院。这些机构收取的捐款就是书院山长29和老师的工资。
3监督水利工程。有时,这些工程会发展出劲头十足的乡约组织,为管理者带来丰厚的酬劳。
4招募和训练地方民兵。练兵费用和士绅教官的年薪,都来自公众捐款。
5包揽农民税收,上交衙门属员。士绅在每个地区包揽税收时收取的规费,可高达数万两白银。
18世纪后,这些新的管理收入开始取代土地,成为士绅阶层不可或缺的经济来源。清朝建立后,多数士绅的阶级特性都是地主所有制。到了清代覆亡之际,这种特性则由管理技术来定。
士绅收入与腐败
然而,帝制晚期的士绅从来都不是一个整体,俸禄可观的上层士绅和靠非正式的规费过活的下层士绅截然不同。30上层官僚士绅所得的大笔俸禄,足够负担庞大的家族开支和购买私田。虽然与投资城市房地产或典当业相比,投资土地受社会动荡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更小,但其回报也更少。然而,上层士绅的俸禄已经高到足以让他们甘愿为了稳定和安全,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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