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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利率也实现了市场化。但这毕竟只是一小部分利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这一小部分利率的形成机制,也很难说就是完全合理的,实际上,行政干预的影响依然存在。

    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对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jiāo存存款准备金,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以下主要介绍一下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贷款与再贴现政策以及公开市场cāo作。

    1.存款准备金政策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我国中央银行调控金融的重要工具,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正式启用这一工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实现间接调控宏观金融的需要,1998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原有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把原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原来的13%下调到8%,由各金融机构总部存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存款准备金利率由原来的7.56%下调到5.22%。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主要内容是:①规定缴存存款准备的对象为金融机构;②规定存款准备率;③规定计提准备金的办法为“按旬计算,见五上缴”。

    2.再贷款与再贴现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只要其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均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各种贷款(年度xìng贷款、季节xìng贷款、日拆xìng贷款)及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再贴现业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1月起正式开办再贴现业务。其后,我国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在规范中不断发展:商业汇票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商业汇票融资功能不断增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结构逐步改善且趋于合理。至1997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并把扩大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作为加快改进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政策措施。为了规范再贴现业务cāo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专门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对再贴现对象、再贴现总量安排及结构投向、贴现利率及其业务cāo作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3.公开市场cāo作

    公开市场cāo作又称公开市场业务,一般指中央银行公开买卖政府债券和外汇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活动,它由本币公开市场cāo作与外汇公开市场cāo作两部分组成。

    外汇公开市场cāo作。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公开市场cāo作始于1994年4月1日,规定持有或需要外汇的企业,须按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挂牌价将外汇卖给银行或从银行买汇,外汇指定银行再根据自己的头寸情况,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调剂外汇头寸。中国人民银行为调控外汇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稳定,遂在上海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开cāo作室,依据中国外汇jiāo易中心制定的jiāo易规则买卖外汇,调剂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头寸。

    本币公开市场cāo作。中国人民银行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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