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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认为,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该理论假设监管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监管者是仁慈的和具有无限知识的法律与政府法规的忠实代理人,他们的目标是防止自然垄断、外部xìng、公共产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价格、产量、分配等变量的扭曲,从而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对金融市场和机构的监管主要目的是维护该部门的安全与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此为基础增强整个经济的配置效率,并且代理人毫无成本地实现监管目标。通过政府监管的最优设计可以毫无疑问地会增进社会福利,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不幸的是,监管并不是总能够很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监管过程也存在着大量的直接成本和社会经济净损失,许多国家的监管实践也证明,监管替代市场机制的效率是较低的。一方面监管经常扰乱金融机构的效率函数,与监管的其他目标相冲突;另一方面,监管会引起市场信号的扭曲,使理xìng监管所需要的信息对于监管者来说是无效的,增加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因而不少学者对市场失败要求行业监管的立论提出了质疑。

    8.1.2监管经济理论

    监管经济理论首先从三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理论提出了批评:第一,公共利益的概念是模糊的,并且忽略了经济政策实施中利益集团的存在,即忽略了某一政策的实施可能对某一集团不利而对其他集团有利的情况;第二,很难找到支持公共利益的实证证据;第三,监管者自己的目标和监管所要求的目标的差异xìng被忽略了。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历史的观察和总结得出:行业的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了为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监管产生了被监管行业的租金,这些租金由消费者支付,政治家从这些被监管者方面可以得到部分租金。如果期望的政治租金的净成本是正,那么生产者将需求监管;如果给政治家产生监管的成本给予充分的补偿,那么他们将供给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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