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1]保险业务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方法是按保险对象来划分,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是以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作为保险标的。主要险种有火灾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内陆运输保险、盗窃保险、地震保险、水患保险、政治风险保险,等等。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给他人造chéng rén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险种有普通责任保险、受托人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险人不履行契约义务,失去信用或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主要险种有契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忠实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其保险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2]按实施的形式划分,保险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也称强制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保险。国家规定对某些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凡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不问投保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将该项标的或与该项标的有关的法定赔偿责任按规定向保险人投保,且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如很多国家对国内铁路、轮船、飞机实施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法定保险具有承保面广、标准统一、长期而稳定的特点。自愿保险是法定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协议订立的保险。
[3]按业务承保的方式分类,保险还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最初达成的保险。再保险是一个保险人把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转让给另外一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是指一个保险标的有几份保险单或被保险人的几份保险单有同一保险责任。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或方法共同分担损失。
7.1.3中国的保险业
新中国建立后国内的第一家专业保险公司,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于1959年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改革开放后,从1980年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标志着中国保险事业开始了新的发展。二十多年来,保险业的发展十分迅速,主要表现在:
首先,长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已经打破,多元化的机构体系已经形成。1979年我国保险业务恢复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市场。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这一格局。同年,jiāo通银行成立保险部(太平洋保险公司前身)。这两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成立后,迅速把业务拓展到全国范围,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展开了竞争。从90年代开始,股份制的新华、泰康、华泰及外资友邦、东京上海、皇家太阳联合等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的态势开始形成。截至2002年底,保险公司数量发展到54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5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20家,外资保险公司14家。另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9个代表处,等待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其次,保险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从产品种类看,保险产品不断趋于多样化,已由80年代的几十种增加到2002年的数百种。全国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053.14元,年均增长速度34.4%,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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