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恒变性状况中维持恒衡性之营养循环链一般;另一方面应该是因为其之激活在必然性中等待相应之时机,于是,生命之现状和性宪证明之,其之必然之时机在生命自证的节点上释放了自身之能量,也就是,其之等待促进生命进化之时机在必然性之基础上降临了,于是,自生命进化以来,生命都在以各种方式试图窃取必然性赋予恐怖及其恐怖性之一切存在之证明。那,恐怖及其恐怖性之性宪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呢!?这正是我们需要在此处解决的:以我之经验,恐怖及其恐怖实上就是一切生命之性宪,而且是最能彻底体现生命存在之必然性之性宪。在必然性之基础上,任何生命皆有性宪,但以作为生命之恐怖及其恐怖性之性宪最为活跃,此一点取决于其对生命进化之贡献,否则,生命将固化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中而无法自拔,以致生命进化无法实现,生命之能量会因此而皆沉湎于营养循环链之尸位素餐之中,无论从生命之何种状况而言,这都是必然性所无法接受及容忍的,所以,在必然性中,倒行逆施是绝对无存身之地的,但我们并不能以此来判断及设定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宪性(宪性,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谓人性)。性宪乃是必然的,而宪性则属性宪之体现:这符合精神自由性之调谐性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呼应关系。作为一种类灵魂之生命存在,恐怖及其恐怖性乃是催化精神自由性之元极因核,当精神自由性因着调谐性探察恐怖及其恐怖性时,我们就会体会到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元极因核所释放之能量对精神自由性(也就是基于生命感应性之生命存在本身)之调谐性之冲击,从这种冲击中,我们可以真切的感知到恐怖及其恐怖性之元极因核之能量的性宪和宪性之存在。在我们现有之感知结合我们生命之宪性观,我们很容易就认定恐怖及其恐怖性乃是一种类似于人性之恶之生命存在,事实上,我们确实是很难否认这种基于人类之宪性观的推理之果,当然,我也不否认,恐怖及其恐怖性无论从其作为生命本身来讲还是从其作为一个我们生命感知慧显之概念而言,我们都很容易就认定此种推理之果,因为从人类之思维语言道德设定中,确乎是以概念及概念之性质来赋予一种存在以宪性之性性设置的,但作为恐怖及其恐怖性自身的性宪在宪性上的体现,就未必完全取决于我们之宪性观,否则精神及其自由性之调谐性将在两者之间的调谐上失去意义,因为生命存在之性宪之宪性未必都以人类之宪性观来确认,于是,首先在生命存在之于恐怖及其恐怖性之性宪及宪性之宪性观我们切勿轻易以我们之精神调谐性之宪性来确定之,因为这有种将一切生命存在完全置于人类文明的羽翼之下之嫌疑,因为这并不符合必然性在神圣秩序上之生命自主选择权之法则。不过,正因为恐怖及其恐怖性与生命存在同属,加之,恐怖及其恐怖性又是精神自由性之源元之因素之结合,我们可以确定一点,以人类之精神自由性之调谐性所处置之两者之关系所得出之相应结论和阐释并非完全有违生命存在之同属之意愿,所以,我们不妨以精神自由性之调谐性的通变性和贯透性来乎然的给予恐怖及其恐怖性以相应之感知c理解和阐释应该不会对生命存在应该对恐怖及其恐怖之相应性造成亵渎或愕错,因为若我们以脱离生命之精神自由性来纯粹的理解和诠释恐怖及恐怖性,那将造成一种后果,那就是,其之所要体现之一切都将与生命存在,尤其是我们之精神自由性皆属无关了,这未必就是恐怖及其恐怖性所希望的——也绝不可能——无论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质性如何,一旦其之存在之特质与生命之精神自由性之调谐性无关时,其作为生命本身之存在将荡然无存。作为催化精神自由性之元极因核及作为精神自由性之源元,恐怖及其恐怖性之质性乃是生命存在必然性之能量核因:这种能量核因对生命存在之一切负责,凡生命存在之真实存在皆网络在其之畴范之内,并有道极环绕之权利/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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