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14 章(第2/5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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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终没有永久年金那么多

    的购买者。新债的应募者,通常都打算尽快抛出其认购的公债,所以在金额相等时,他

    们都宁愿购买可由议会陵还的永久年金,而不愿购买不能赎还的长期年金。永久年金的

    价值,可以说是始终如一或差不多始终如一,所以和长期年金比较,它更便于转让。

    在上述两战争期间,有期年金或终生年金,都是除给与年金或利息外,还给新借款

    应墓者一种奖金,就是说,不是作为偿还所借货币的年金,而是作为对出借人的一种附

    加奖励。

    终生年金的授与,曾使用以下两种方法,即对各个别人终生给与的方法,和对一群

    人终生结与的方法。后者在法国用发明人的名字命名,叫做顿廷法。在年金是授与各个

    别人终身的场合,各受领年金者一旦死亡,国家收入即减轻了他这一部分负担。如按顿

    廷法授与,国家收入对此负担的解除,要到那一群中所有受领年金者都死了才实现;那

    一群人数,有时为二十人乃至三十人,就中后死者承受前死者的年金,最后生存者,则

    承受其一样全部的年金。设以同一收入抵押借款,用顿廷法总能比用个别人终生年金法

    借到更多的款。因为,未死者有承受全部年金的权利,哪怕金额相等,实比由个别人单

    独领取的年金有更大的价值。各个人对于自己的运气,天然有几分自信,这就是彩票生

    意成功的根据。由于此种自信心理,顿廷年金所卖得的价格,通常都高过其实际价值若

    干。因此之故,一国政府,如常使用年金办法借款,大概总是采用顿廷法。政府几乎总

    是采择能够筹到最多款项的方法,而不愿采用能够解除国家收入负担最速的方策。

    法国公债中由终生年金构成的部分,要比英国大得多。据波尔多议院1764年向国王

    提出的备忘录,法国全部公债,计达二十四亿利弗,就中,以终生年金借入的约为三亿

    利弗,即公债总额八分之一。此项年金,据估计每年达三千万利弗,相当于全部公债的

    估计利息一亿二千万利弗的四分之一。这种计算不大正确,我是十分知道的,但一个有

    这么重要地位的机关说这估计数字接近事实,我看,去真实的程度总该不远。英法两国

    借债方法上所生的差异,不是由于两国政府对干渴望解除国家收入负担的程度有所不同,

    而完全是由于出借人的见解及利益有所不同。

    英国政府所在地,为世界最大的商业都市,因此以款项贷与政府的人,大概都是商

    人。商人的贷出款项,其用意不在于减少其商业资本,反之,却在于增加其商业资本,

    所以,新债的债券,如不能以相当的利润卖出,他就不会应募那新债。但是,他贷出款

    项所购入的如不是永久年金,而是终身年金,那么,不论这终身年金是他自己的终身,

    或是其他人的终身,当其转售时,就难望有何等利润。不论是谁,购买与自己年龄相若、

    健康状态相当的他人的终生年金,总不愿出与购买自己的终生年金相同的价格,所以,

    以自己生命为基础的终身年金出卖,往往是不免要受到损失的。至于以第三者生命为基

    础的终身年金,固然对于买者卖者有同一价值,但其真实价值,在授与年金的那一瞬间,

    就开始减少了,而且在此年金存续的期间内日益减少。因此,终身年金,要想能与可以

    假定其真实价值总是一样或总不会有大出入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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