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12 章(第2/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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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而不

    是人民繁荣的结果。

    包税者,提供了一定金额,有时不但取得一种赋税的权利,而且取得对干课税品的

    独占权利。在法国,烟草税及盐税,就是以这种方法征收的。在此场合,包征者不仅向

    人民课取了一个过度的利润,而且课取了两个过度的利润,即包税者的利润,和独占者

    的更大利润。烟草为一种奢侈品,买与不买,人民尚得自由。但盐为必需品,各个人是

    不能不向包税者购买一定分量的;因为这一定分量,他如不向包税者购买,就会被认为

    是从走私者那里购买的。对这两商品所课的税,都异常繁重。其结果,走私的诱惑,简

    直不可抵抗;但同时由于法律的严酷,包税者所用人员的提防,受到诱惑的人,几乎可

    肯定总有破产的日子。盐及烟草的走私,每年使数百人坐牢,此外,被送上绞架的人数

    也很可观。然而税由这种方法征收,对政府可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烟草包额为二

    千三百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八利弗,盐包额为三千六百四十九万二千四百零四利弗。

    此两项包征,自1768年起,更约定继续六年。着重君主收入而轻视民膏民脂的人,恐怕

    都赞同这种征税方法。因此,在许多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奥地利及普鲁士领土内,在意

    大利大部分小国,对于盐及烟草,都设立了同种的赋税与独占。

    在法国,国王实际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八个源泉,即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的税、

    盐税、国产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征。最后五者,各省大抵都采用包征制,而前

    三者,则各地都置于政府直接监督及指导之下,由税务机关征收。就取自人民的数额的

    比例说,前三者实际归入国库的,要比后五者为多;后五者管理上更为虚糜滥费,那是

    世所周知的。

    现在法国的财政状态,似乎可以进行三项极显明的改革。第一,撤废贡税及人头税,

    增加二十分取一的税,使其附加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这样,国王的收入,便得保

    存;征收费用,可以大减;贡税及人头税所加于下层阶级人民的烦累,会全然得到阻止,

    而且大部分上层阶级的负担,也不至比现在更重。前面说过,二十分取一的税,差不多

    与英格兰所谓土地税相类似。贡税的负担,最终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那是一股所承

    认的;人头税的大部分,乃按照贡税每镑若干的比率,课子贡税的纳税者,所以此税大

    部分的最后支付,也是由同一阶级人民负担。因此,二十分取一的税,即使按照贡税及

    人头税两税所提供的税额增加,上层阶级的负担,仍不致以此加重。不过,因现在贡税

    课于各个人的所有地及租户不很公平的缘故,一经改革,许多个人,就不免要加重负担。

    所以,现在享有特惠者的利害关系及由此利害关系出发的反对,恐怕就是最能阻止此改

    革及其他相类似的改革的障碍。第二,划一法国各地的盐税、国产税、关税、烟草税,

    即划一切关税,一切消费税,这样,这些税的征收费用,便可远较今日为少,并且,

    法国的国内商业,亦得与英国国内商业同样自由。第三,把这一切税,全部归由政府直

    接监督指导的税务机关征收,这一来,包税者的过度利润,就加入国家收入中。可是,

    与上述第一种改革计划同样,由个人私利出发的反对,亦很够阻止这最后二种改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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