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 107 章(第1/4页)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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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收税员或委员。波希米亚于1748年开始变革财政制度的结果,对手工业者

    的劳动,课征一种非常重的税。这些手工业者,被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年税一百佛

    洛林,每佛洛林按一先令十便士半换算,计达九镑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级,年税七十佛

    洛林,第三级年税五十佛洛林,第四级,其中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及城市最低级手工业者,

    年税二十五佛洛林。

    我在本书第一篇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对于比较低级的职业,

    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这报酬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比例的

    比例而提高。假若报酬没象这样提高,那优秀的艺术及自由职业,就不再与其他职业立

    干同一的地位,于是,从事这些职业的将大为减少,使其不久又重新回复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报酬,因为不象普通职业的报酬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所以,并不总

    是对这职业的xìng质所要求的报酬,保持适当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

    于该职业xìng质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国政者,对于自身乃至其直接从属者,大概都倾向于

    给予以超过充分限度以上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官吏的报酬,是很可以课税的。

    加之,任官职的人,尤其是任报酬较大的官职的人,在各国都为一般嫉妒的对象。对他

    们的报酬课税,即使较他种收入所税再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格兰,当各种

    其他收入被认为依照土地税法是每镑征四先令时,对于每年薪俸在百镑以上的官吏的薪

    傣,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官的薪俸,以及其他少为人羡志的若干官薪外,每

    镑实征五先令六便士,曾极得人心。英格兰没对劳动工资抽收其他直接税。

    第四项 原打算无区别地加在各种收入上的税

    原打算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即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

    彼此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

    人头税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

    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订一次,那就只

    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

    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分征

    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同一身分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

    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

    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时候,英格兰曾实行过种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

    依其身分而定。身分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

    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贾,有财富在三百镑以上,换句话说,商贾中的小康的,同样课

    税,至于三百镑以上的财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在所不计。在考虑他们税额时,考虑身

    分过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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