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78章 无名之辈乔老贼(第2/3页)  喷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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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里面也带了‘干妈’之类的字眼,图标也跟对方很像,但毕竟不是00相同。

    其次,你的这几个商标,当初注册下来的时候,也是合法的——对方当时已经比你更早在《尼斯商标分类表》的第30大类下注册了‘l干妈’,但第29类还没来得及联合注册。而你却在对方第30类开用c第29类没下来之前,抢了个时间差,利用你当时‘实际使用证据较充分’的优势,恶意抢注下来了。

    所以,理论上对方没有驰名的话,就不能‘跨类保护’把你在别的类上的‘恶意注册’挤掉。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很有可能会驰名,而且看架势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这次类比驰名处理的话,按照现有法条,你将会‘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扩大使用’的限制——我现在的主要工作重点,就是帮助你搜集c完善证据链,把你‘在先实际使用’的范围给证明出来,让法庭采信。”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样,好像一个商标驰名了之后,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c混淆的商标都灭了。

    事实上,法律是留了一个“保护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比如,历史上09年国内的iphne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苹果公司的iphne商标,在国内是2009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类灭绝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ne在大洋彼岸刚刚发布c还未进入中国市场时,当时国内就有一家皮具企业抢注了第8大类“皮具c箱包c雨伞”下的“iphne”商标。

    苹果公司当然是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巨头,乔老贼也不会犯“忘了在某些国家注册iphne”商标的低级错误。

    但问题在于当时苹果公司在国内的经营范围核定中,是没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ne的第8大类商标注册下来,也是没有资格的。

    所以。苹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国家把iphne这个商标的第9类(电子产品)c第38类(电信/通讯)c第42类(互联网科技)商标给注册下来”(也就是苹果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允许的,都尽量注下来)

    然后,那家抢注了第8大类iphne的皮具企业,就在国内卖了好几年“iphne牌皮质手机套”。

    苹果公司看着只能干瞪眼,直到09年iphne4开始进入中国c因为销量足够好,导致iphne商标被成功评为全国驰名。

    驰名之后,苹果公司就腾出手来想收拾这个对手了。他们以“iphne是全国驰名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仅别人不能仿冒iphne牌的手机c电子产品c互联网科技产品”,而且“一切以iphne为商标的牌子统统不许仿”,要把卖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这个案子最终在京城二中院以苹果公司败诉收场。

    案由就是“对方07年就开始卖iphne牌皮革手机套时,当时你们的iphne商标还没有驰名,所以07年合法注册c卖套的公司构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属于‘碰瓷蹭热度’。”

    苹果公司最后捞到的,也不过是一个“可以责令被告方,不得在iphne商标已经驰名后继续扩大生产c增加品类c扩大市场”的权利。

    换句话说,苹果公司告了这个案子之后,那家抢注的皮具厂,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产0万个,现在增产到20万个”。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条流水线,现在追加投资到两条流水线”。

    也不能“对方驰名之前,我们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场,现在想向全国发展新的经销商”。

    更不能“原先只卖了这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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