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约束自己,只是把后世经验移接过来而已,后世的政府部门常用各种条例和办法替代法律,最后常会加上一条“最终解释权归xx部或xx院”,解释不清的事情,最后还是官员说了算。
对比《唐律》的刑法方面,《临时约法》倒不能说很大的进步,只是相对废除了较为严酷的诛连等惩罚措施,就算是造反,《临时约法》也不诛连。《临时约法》最大的进步体现在《民法》上,把古代零星的“民法条文、乡规、俗例”以体系化地制定在法律上。
古代封建王朝都以小农经济为主,制定法律的核心是如何管理百姓,让他们安心耕田织布、别造反,因此商业经济常用的民法较少,《唐律》中只有少数条文涉及买卖、债权、继承等民事行为,另外加上地方上的“乡规、俗例”加以约束。
姜明的目标是打造商品经济,交易行为将大幅增加,因此提前制定民法就很必要。民法中对常见的交易、借贷、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条文,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保证合同的规范,把百姓民事行为的裁定权收归政府。
由于交通、财政的限制,古代的政权一般只到县一级,因此有“皇权不下乡”的说法。革命军仍是如此,否则像后世一样,每个乡都派遣官员,财政必定破产。因此古代的民事纠纷往往由族长按照约定俗成的规矩来判定,制定民法也是间接破坏古代的宗法体系,民事纠纷必须按照《临时约法》的民法条例予以裁定。
卢婷悦商人出身,自然看得出民法对商业的好处,一针见血地指出“民法简直是为商人定制的法典,以后任何的商业纠纷都有法可依,何愁工商不兴?”
姜明推出《临时约法》的本意便是促进商业发展,只有摆脱小农经济、进入商业经济,生产力才有快速提升的空间,才能实现真正的国强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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