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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枢密院,枢密院站在了贵族院的一边。天皇也采纳了贵族院的主张。此例一开,众议院的预算先议权,就完全变成只是审议的顺序在先,而对于后议的贵族院的审议权,就没有别的什么约束了。

    这样一来,由皇族、华族和敕任议员组成的贵族院,就可以牵制民选的众议院。可是万一上下两院分歧太大,预算议决不下,那该怎么办呢?这么重要的关节,自然不会为伊藤博文这些立宪者所忽视。明治宪法第七十一条,就是直接针对这个问题的。伊藤博文他们很清楚,当时欧洲各国,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包括连被伊藤博文奉为样板的普鲁士宪法,也找不到这样的条款。1862-1866年,普鲁士国会连年否决预算,而俾斯麦则把宪法扔在一边,税照收,钱照花,强硬地实行无预算的统治。可俾斯麦这样做,也落了个违宪的名声。在这件事情上,日本吸取了普鲁士的教训。正因为明治宪法有了第七十一条,政府就不会陷于被动,就像穗积八束就言,“不至违反宪法而有行政之便宜”。

    如果没有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是议会没有通过预算,政府要么是束手无策坐等议会拨款,要么是完全无视议会预算,自己弄钱自己花。遵守宪法就没钱花,违反宪法才有钱花。两者必居其一。在向从日本取经的中国人介绍经验时,穗积八束说,有了这条规定,虽然预算每年不同,前年度的预算,不可能放在今年也完全适合,但是,日本宪法允许施行前年度预算,是一种折衷调和的办法,既可以防止政府花起钱来全无约束我行我素的毛病,又可以防止政府以预算不成立为借口而荒废政务的弊端。

    不过这还不够。毕竟,本年度的财政开支和上年度的预算,不可能完全吻合,势必有新的需要支出的地方,钱不够用怎么办呢?照穗积八束的说法,如果与前年度预算有不同的地方,可以在下次议会召开的时候,将那些不同的部分提jiāo议会,要求议会通过,而并不是必须完全拘泥于前年度的预算。换言之,就是所谓按照前年度预算施行,也并非就是不可自己解除的紧箍咒,政府什么时候都可以先花了再说。

    从这个角度来看,明治宪法并不只是普鲁士宪法的亚洲版,而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为了让议会无论如何都抓不到钱袋子,明治帝国的立宪者出的损招还不止于此。如果把明治宪法第七十条和第八条结合起来看,那就更见帝国议会不过是一个昂贵的政治装饰物而已。

    按照《明治宪法》第八条的规定,在议会闭会期间,“为保公共之安全,与避公共之灾害,事关紧要”,天皇“代发法律之敕令”。敕令跟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等到下次会期的时候,该敕令提jiāo帝国议会,如果议会不承诺,由政府公布其作废。一般情况下,立法必须经过议会“协赞”这一关,而第八条的规定则是允许以敕令代替法律,给予了天皇发布紧急命令的特权。虽然议会有事后检查承诺的权力,但是并不能“追销敕令已行之事”。即使是议会不承诺,无论是什么样的敕令,都不存在事后追究责任的问题。

    而《明治宪法》第七十条规定,“为保持大局,遇有急需,而迫于内外之情形,政府不及召集帝国议会,得依敕令为财政上必要之处置”。虽然到下次会期的时候,必须提jiāo帝国议会,求其承诺,可是议会对这项临时财政的处分大权的制约,实则形同虚设。因为议会即使通不过,那也是覆水难收,用伊藤博文的话来说,就是“议会止力阻继起之行用,非追废已过之处分”。明治宪法第七十条这样规定,也是日本帝国的一项制度创新,穗积八束就说,“为各国宪法上所不可多见之例。”

    在租税和预算问题上,帝国议会对帝国政府有监督作用,但不存在分权制衡关系。穗积八束告诉中国人,依照日本宪法的精神,预算是为了估计出政府岁入岁出的一个大概来,之所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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