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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权威xìng。在伊藤博文看来,议会通过的预算,不能称之为法律。依他对明治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解释,“预算不过定一年遵行之准耳,兹事体大,以付议会,非本然之法律也”。况且,“预算须以法律为凭籍,法律不以预算为变更”,一些国家视预算为法律,实在是“名实混淆沿讹从谬”。

    那为什么支出超过预算额和预算外开支,只是事后请求议会“承诺”呢?对此,伊藤博文又有一套解释。说什么之所以事后才请求议会承诺,那是因为,虽是政府不得已这么做,也必须议会监督。那为什么不规定政府的支出必须先有预算,即使是需要额外拨款,也必须由议会议决之后才行呢?按照伊藤博文的解释,大臣的职务,并不是国会指定,而是由宪法和法律指定的,因此为了履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遇有要需,安得以预算不足,及预算中无正条之故,藉词废事”么?因此,政府虽然没有循规蹈矩地死守预算,进行了“不得已之开支”,但仍然是合法的。

    伊藤博文这些招数,可不是日本帝国固有的,而是吸收了别国的“政治文明”,并且在此基础上还有创新。

    徒弟比师傅还狠

    明治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帝国议会预算不议定,或预算不成立者,政府照前年所度之预算施行。”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伊藤博文解释称:“议会预算不议定,或不成立之病,大之足以倾覆国家,小之足以痿行政。”为证所言不虚,他举了美国的例子,说是1878年,美国国会在讨论陆军预算时,迁延不决,弄得士兵三个月没有发军饷。同年,奥地利议院也发生了废弃预算之事。如果任由议会如此行事,岂不贻误军国大事?如果任由政府无视议会的议决,就像普鲁士政府在1862年至1866年所做的那样,实行无预算的统治,那也是“非常之变例,而非立宪之正途”。因此,日本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各国的教训,规定如果遇到预算不议定或不成立的情况,实行前一年的预算。

    如果国会没有通过预算,就按照上一年的预算继续花,这用心良苦的一招,是伊藤博文从德国学者那里学到手的。这招叫“实施前一年预算主义”,是伊藤博文的一项“制度创新”。用帝国的宪法学家穗积八束的话来说,“此种规定为各国之所稀有,实为日本宪法之一特色”。议会即使否决了政府提出的预算建议,政府大楼照样不会因为没钱而停电。问题是,一个让政府没有实质xìng所求的议会,还有什么能量有效地制约政府呢?政府我行我素,议会又能把它怎么样?无yù则刚。既然政府并不特别地有求于议会,也就自然而然地也不会特别在乎议会。甚至连议员自己也会觉得当得没什么劲。

    伊藤博文筑起的这道阻碍国会控制钱袋子的堤防,使得议会从财权角度上失去对军政大事的发言权。日本的这种制度创新,其中一个“好处”就是,避免了政府背负“违宪”的政治恶名。在英国,财政事宜属于下院的特权,上院对于财政预算,没什么权力。可是日本不是这样。在预算问题上,于名于实,都是采取上下两院同权。明治宪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预算应先在众议院提出。那么,这种众议院的预算先议权相对于贵族院的审议权,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这个问题上,还曾出现过争执。

    1892年5月,第三届帝国议会的众议院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案加以修改后送jiāo贵族院。那么,贵族院是应该以这个被众议院修改过的议案为原案,还是以当初政府向众议院提出的议案为原案呢?为此,展开了争论。

    不用说,众议院是主张被自己修改过的议案对贵族院来说才是原案,而贵族院则针锋相对地坚持,对贵族院来说,只有政府最初向众议院提出的议案才是原案。

    上下两院各执一端,怎么办呢?天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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