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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奥斯曼帝国宪政制度的广泛实践。

    凯末尔的共和主义思想,在继承坦泽马特时代特别是青年土耳其党革命期间政治理念的基础上,强调否定奥斯曼帝国传统的苏丹制度和米勒特制度,实行共和政体。1921年颁布的《基本组织法》规定,土耳其的国家主权属于土耳其人民。凯末尔宣称:“土耳其大国民议会(Grand National Assembly of Turkey)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决定国家和民族命运的权力机构”,“大国民议会是土耳其的最高权力机构……大国民议会政府是土耳其共和国的唯一代表”,“大国民议会不属于哈里发,而是属于土耳其人民”。[3]自1923年起,共和主义构成土耳其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原则,反对传统的君主政治、宣传民众主权的政治思想与强调共和制度则是土耳其共和国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人民的声音便是安拉的声音”。[4]

    民众主义的历史内涵,在于实现民众主权的政治原则,倡导民众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强调国家与民众之间双向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919年,凯末尔在安卡拉发表演讲,初步阐释了民众主义的基本思想:“在我们的组织内……全体国民拥有最高的权威……每个人都必须关注自己的命运。这种自下而上的结构,从地基到屋顶,将是坚不可摧的……我很高兴地注意到,我们的国民组织……已经拥有了它所依赖的关键xìng资源,得到了全体国民的支持。从此,自下而上的政治结构也将开始形成。”1920年8月,凯末尔表示:“权力应当直接jiāo付给人民,并保持在人民手中”,“如果我们一定要给我们的政府下一个社会学上的定义的话,我们就把它叫作‘人民政府’……我们是不幸的民族,正在努力拯救自己的生命和独立……我们是遵循这样一种原则的人,即它将使我们能够为了保全这项权利和确保我们的独立,为了反对企图粉碎我们国家的帝国主义和企图吞并我们国家的资本主义而进行全民xìng的斗争……这就是我们的政府赖以维持的基础。”[5]1921年,《基本组织法》明确规定议会是“人民的唯一真正代表,是立法和行政两项权力的保持者”。[6]

    土耳其共和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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