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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12章119款。1876年宪法规定,成立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上议院议员由苏丹任命,终身任职,下议院议员选举产生,每5万名男xìng国民选举1名下议院议员,任期4年,上议院议员的人数不得超过下议院议员人数的1/3;全体议员必须宣誓效忠苏丹和遵守宪法;内阁提jiāo的法案和预算首先由下议院审议,然后由上议院审议,直至获得苏丹的批准;议员不得同时担任政府公职。根据1876年宪法,苏丹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免内阁大臣、批准议会制定的法律、统率军队、对外宣布战争与缔结和约;苏丹具有哈里发的身份,是伊斯兰教的保卫者和沙里亚的监护者,处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不对任何他人或机构负责。1876年宪法规定,奥斯曼帝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帝国境内的所有臣民皆称作奥斯曼人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和人身自由,保护私有财产,伊斯兰教是帝国的国教,其他宗教受帝国政府的保护,土耳其语为官方语言。1876年宪法规定,内阁政府对苏丹负责,首相及内阁大臣由苏丹任免;大维齐尔主持内阁会议,内阁决议须经苏丹批准方可生效。

    1877年1月,奥斯曼帝国举行第一次议会选举,穆斯林获得71个席位,基督徒获得44个席位,犹太人获得4个席位;苏丹任命26名上议院议员,其中21人为穆斯林。1877年3月,奥斯曼帝国召开第一届议会。同年6月,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宣布解散第一届议会。1877年11月,奥斯曼帝国举行第二次议会选举,穆斯林获得64个席位,基督徒获得43个席位,犹太人获得6个席位。同年12月,第二届议会在伊斯坦布尔召开。

    奥斯曼帝国召开第一届议会

    1876年宪法的颁布和立宪君主制政体的建立,史称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宪政运动。1876年宪法无疑包含诸如自由、平等、选举、议会、司法独立和权力制约等现代政治要素。然而,1876年宪法强调苏丹的权力与臣民的义务,至于苏丹的责任和臣民的权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1877年3月召开的第一届议会与苏丹政府处于合作的政坛;议长由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提名保守派人士艾哈迈德瓦菲克担任,议会俨然是苏丹政府的口舌,反对派议员的声音微乎其微。相比之下,1877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议会与苏丹政府之间的关系出现明显的变化;议长由议员选举自由派人士哈桑法赫米担任,议会讨论具有浓厚的民主氛围,反对派占据议会的多数席位,苏丹政府的诸多政策遭到反对派议员的激烈抨击。1878年2月,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宣布议会休会。

    1876年宪法规定,“倘若苏丹解散议会,新的议会必须在6个月之内召开”,“宪法条款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中止”。[4]然而,自1878年起的30年间,议会停止召开,宪法如同一纸空文,宪政制度名存实亡,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作为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长期统治奥斯曼帝国。宪政运动的发起人和大维齐尔米德哈特帕夏遭到撤职流放,1884年死于阿拉伯半岛的塔伊夫。继米德哈特帕夏之后,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于短短6年间任免16位大维齐尔,却不授予大维齐尔以管理国家的实际权力。与此同时,苏丹的宫廷取代大维齐尔主持的最高波尔特,成为奥斯曼帝国的权力中心。最高波尔特下辖警察部、内务部、外jiāo部、宗教部、军事部、司法部、财政部、教育部、贸易与公共工程部,作为奥斯曼帝国的内阁,处于从属宫廷的地位,成为苏丹实行独裁统治的御用工具。自塞里姆三世和马哈茂德二世时代开始的旨在强化苏丹统治地位和奥斯曼帝国中央集权的政治理想,在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当政的时代终于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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