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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农作技术,采用家庭耕作的传统方式,农具简陋,技术落后,粗放经营,自给自足。奥斯曼帝国传统农业的典型作物,是以谷物为主的粮食作物。冬小麦构成最重要的粮食作物,秋季播种,春季收割。夏季作物种类繁多,水稻、亚麻、棉花、烟草、甘蔗和咖啡在诸多地区广泛种植。至于游牧的经济活动,主要分布于定居世界边缘的高原、山区和沙漠地带。游牧民大都从属于传统的血缘组织,处于居无定所的生活状态,追随称作舍赫和贝伊的部族首领,向奥斯曼帝国缴纳赋税,提供劳役。

    奥斯曼帝国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税构成奥斯曼帝国首要的岁入来源。耕种米里的农民作为国家的佃农,领有称作西夫特的份地,缴纳国家规定的租税,享有世袭租佃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随意转让和分割继承,不得置土地处于荒芜状态超过3年,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小农阶层。“在土地上劳动的农民,只要保持耕作和纳税,他就有权一直耕种这块土地……农民可以把这种权利传给儿子,但是在没有得到提马尔领主的特别允许之前不能把它卖掉或赠与别人”。[4]在理论上,官府根据土地的耕作条件征纳农作物产量的10%50%作为土地税。然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征纳的数额取决于国家控制的程度。农民除缴纳土地税以外,还承担名目繁多的杂役,所剩无几。税收包括货币税和实物税两种形式,各地区由于所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和jiāo通状况不同而存在明显的差异,货币税与实物税的比例不尽相同。

    伊斯兰教法禁止农民弃田,强调土地必须处于耕种状态,旨在保证农业生产和土地收益。官府严格限制农民的迁徙行为;耕作者固着于土地,弃田逃亡者受到领主和官府的相应惩罚。153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如果农民离开土地而使土地荒芜超过10年,需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如果农民离开土地不足10年,封邑的主人有权在法官准许的情况下要求遣返农民。“离开土地并试图在城镇定居的农民被强制遣返。农民只有设法在城市居住超过10年并且拥有经常xìng的工作而无需社会援助时,才能成为合法的城市居民”。“假如一个耕作者成为一个有收入的手工艺者,西帕希(Sipahi)会强迫他纳税以作为补偿金,这种税称为‘中断耕作税’”。[5]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农民在诸多方面处于官府的保护之下,境况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西帕希通常行使维持乡村秩序的权力,然而教界的卡迪负责乡村的司法审理,形成对于西帕希的监督和制约。

    西帕希

    村社组织和部族群体作为中东地区的古老传统在奥斯曼帝国境内长期延续,农民普遍生活于具有浓厚血缘色彩和封闭倾向的村社和部族之中。村社首领和部族长老控制水源的分配和耕地的使用,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征纳赋税和仲裁纠纷的职责,构成连接国家与农民的中间环节。农民作为土地的耕作者,依附于村社首领和部族长老,处于村社和部族的保护之下。分成制是中东地区由来已久的租佃方式,地主与农民根据耕地、水源、劳动力、农具和种子五项要素划分农作物的收成。农民主要缴纳实物地租,同时承担一定的劳役,货币地租尚不多见。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制度,以及村社和部族对于土地的共同占有权,排斥着农民支配土地的个人权利。

    五、城市与行会

    奥斯曼帝国的城市普遍位于定居地区,依托定居农业作为基本的粮食供应地,为农产品提供市场,吸收乡村的剩余产品,同时向乡村提供手工业品,满足乡村市场的需要,进而形成与乡村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奥斯曼帝国的城市大都分布于商路沿线。安纳托利亚的伊斯坦布尔、布尔萨和安卡拉,巴尔干半岛的埃迪尔内,埃及的开罗,叙利亚的大马士革和阿勒颇,伊拉克的巴士拉和巴格达,皆为奥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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