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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仅限于政府债券。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分业经营和严格的业务管制,使得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自由度很低。

    (5)信贷干预

    目前中国推行信贷干预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策xìng信贷投放。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按一定比例提供政策xìng贷款,为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社会福利项目提供融资支持。1993年后,国家组建三家政策xìng银行,专门从事政策xìng金融业务,但由于政策xìng信贷规模一直非常庞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承担着部分政策xìng信贷任务。二是信贷倾斜政策。对重点产业及部门,国家除用差别利率政策进行金融支持外,还通过信贷倾斜政策进行扶持。1996年后,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亏损面迅速增大,国有企业脱困已成为政府政策的重心,对国有企业进行信贷倾斜成为信贷干预政策的中心内容。

    13.4.4 中国金融发展道路选择——金融约束

    如前所述,在金融发展理论提出后,受到了来自各方的修正或批评,而其中影响较大的应该是斯蒂格利茨等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政策。对于我国的金融发展,谈儒勇(2000)在分析我国经济现状后认为:我国应该采用金融约束政策,但在具体的政策选择上又有别于斯蒂格利茨等人的政策措施。①

    根据前面的介绍,金融约束指的是一组金融政策,主要表现在对存款利率加以控制、对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银行业竞争加以限制和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等,这些政策旨在为银行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或者旨在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而在我国,较适宜的金融约束政策是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而不应该对银行业竞争加以限制和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理由如下:

    (1)“限制银行业竞争”在我国的不可取

    我国银行业的垄断程度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对银行业的竞争加以限制无疑使已经糟糕的情况变得更加糟糕。如果既有的垄断格局不被打破,在我国发展中介体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对我国政府来说,在推行金融约束的过程中,不仅不应该对进入加以限制,相反应该对进入(包括外资银行的进人)加以适当的鼓励。银行之间的相互竞争既有助于金融中介效率的提高,也是最终实现金融开放的先决条件。

    (2)“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在我国的不可取

    从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的结构状况可以看出,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非银行的融资渠道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从资产总量上来看,直接融资的比率仍然很低,融资对银行的依赖xìng仍然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限制其他金融资产的发展,无疑将加重银行体系承担社会资金供给的担子,不利于融投资体系的建立和金融的良xìng发展。

    (3)“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在我国的必要xìng

    金融约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实际利率必须为正,但不能太高。为此,政府需要对利率加以控制,使之低于竞争均衡水平。较低的实际存款利率为银行部门创造了租金机会,租金机会的存在职使现有银行的自有资本增加(资本金得到充实),从而使银行更加稳健地经营,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使现有银行面临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威胁,从而使它们更加自觉地改善金融服务,降低金融中介成本。所有这些都是中介体主导型金融发展战略的题中之义。另外,政府有时也需要对贷款利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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