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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xìng的方式已包括在内。关于jiāo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cāo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cāo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cāo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cāo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信用风险cāo作风险(1) 标准法(1) 基本指标法(2) 内部评级初级法(2) 标准法(3) 内部评级高级法(3) 高级计量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国家、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国家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足。标准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此外,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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