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没有像国外那样的汽车信贷专业机构,市场潜力还远远没有得到开发,真正最有需求的汽车厂商尚未进入这一市场。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就是要在满足我国履行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承诺需要的前提下,允许中外有实力的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形成业务主体各具优势、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为中国银监会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提供法律依据,也为汽车金融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办法》明确了机构设立审批的基本要求,强化了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的监管规定,突出以资本充足率管理为核心,增强汽车金融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办法》强调,汽车金融公司要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关处罚。为更好地实施《办法》,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xìng,中国银监会将制定《办法》实施细则,着重从机构设立cāo作程序、设置各类资产风险监控指标、业务管理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及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等方面提出更为具体、可cāo作的监管要求。通过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合规稳健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促进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汽车金融公司的产生,预示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朝着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的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这有利于扩大汽车销售,刺激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新的机构,新的开端。我们有理由相信,汽车金融公司凭借着依托大型汽车企业以及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的优势,依法稳健经营,积极拓展业务,必将在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发展,拉动汽车消费,提高汽车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汽车产业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转引自金融时报2003年10月8日文 “推进开放 规范发展——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小结:
1.传统上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主要是在两方面,一是就业务范围而言,二是就功能而言。但现在由于金融创新的大量涌现,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已日益模糊,非银行金融机构已越来越多地介入银行服务的领域,从而与银行展开了更为直接的竞争。
2.从经济角度定义,保险是一种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讲,保险则是一方(保险人)同意补偿另一方(被保险人)损失的合同安排。保险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可保风险、多个经济单位集合、保险基金、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以及数理依据。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保险公司还具有投资和防灾防损的功能。保险业务的种类划分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法定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3.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是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创业资本等。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可以从本源业务、功能 、利润构成、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投资银行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媒介资本供求双方的过程中,发挥了咨询、策划与cāo作的中介作用,并为筹资的成功提供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支持,从而发挥了直接融资的功能。
4.信托是指拥有资金、财产及其它标的物的所有人,为获得更好的收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委托受托人代为运用、管理、处理财产及dài bàn有关经济事务的经济行为。一个典型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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