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xìng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通常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这种信托形式通常被企业当作一种促销和融资的方式,在销售一些价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和大型设备时使用。
[3]按委托人的不同划分,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和个人法人通用信托。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然人的信托。几个个人共同委托的仍属个人信托。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这类信托大多与法人的经营活动有关。个人法人通用信托是指既可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4]按受益人的不同划分,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自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信托。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或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信托目的的信托。公益信托中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是由委托人指定,但具体受益人是不特定的,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任何人,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
[5]按信托事项的法律依据划分,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是在民事法律(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范围之内,受托人处理这类信托业务除遵守信托法规和信托契约外,还应遵守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规定的范围之内,受托人处理这类信托业务时除遵守信托法规和信托契约外,还应遵守有关商法的规定。
7.3.3中国的信托业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1919年一家私营银行——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信托部。1921年,第一家信托公司——上海通易信托公司成立。1931年以后,官营的信托机构也开始出现,如1931年中国银行和jiāo通银行设立了信托部,1933年设立了上海兴业信托社,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但总的来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信托业实际开展的信托业务并不多,并且大多是房地产和证券业务,有的还经营储蓄和保险业务。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到1952年底,原有的信托业彻底消失。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成立信托咨询部,中国的信托业开始重新恢复并迅速发展,最高峰时达1000余家。而在业务范围上基本不受限制,使得信托公司演变为金融百货公司,而真正的信托业务几乎从未涉及,从而屡屡暴发危机,因此每隔几年就被清理整顿一次。1999年开始的第5次清理整顿是最严厉的一次,经过重组整合之后,全国只保留了60家规模较大、效益好、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此同时,信托制度的建设同步进行。历经多年的反复,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和2002年5月9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了中国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框架。以此为标志,中国信托业基本结束了长达3年的“盘整”格局,跃出谷底,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托受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投资银行业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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