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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完颜雍的各项改革,首推吏治改革。他的吏治改革内容:

    一是任人唯贤唯才,不重资历。完颜雍,按照资历用人,只是对待一般的人来说,对于才干过人者,怎么还能拘泥于常例呢!按照这种思想,在他统治期间,朝中任用了一些出身低微的小吏。如移剌道,原来不过是个都督府长史,世宗得知他的政绩,建议大用。但按他的资历最高只能为翰林直学士。世宗认为这样不足以尽其才,就派他去担任中都路的转运使,后又升任宰相。

    二是官吏的升迁以政绩为准,反对苟且因循。有一次,金世宗去上京,一路所过州郡,都征发众多的民夫,大修桥梁驰道,以博得金世宗的欢心。唯独同知北京留守刘焕,只派少量的人把道路修得平整些。完颜雍认为刘焕做得好,就升他为辽东路转运使。正是由于他以政绩好坏来选拔升迁官吏,因此,在他统治期间,出现了一批政治上有作为、正直清廉的官吏。

    三是官吏到了一定年龄,就应当辞官。他认为人到晚年,精力总是不足的,因此他规定朝中大臣“许六十致仕”,也就是允许六十岁辞去官职。他在吏治方面的改革除上述几点外,还有对官吏赏罚分明、中央和地方官经常交流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吏治改革,保证了金世宗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

    在改革吏治的同时,完颜雍在官制、法制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完颜雍新订的官制,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为宰相官,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宰相增员,可以分散宰相的权力,以集权于皇帝一人,也可以使更多的官员参预政事。

    在法制上,完颜雍主张择善而从。他认为旧的法律条文有不合适的地方,应当更改,唐朝、宋朝的法律有可用的,就用。他还对臣下说:“一制定法律条文,不要只局限于按照旧律,而且一些条文还很难让人看懂。历代的法律都在不断地修订、补充。文化低的百姓,常因不懂法律而违法。如果对那些难懂的条文,加以删改,让百姓一看就明白,不是更好吗?应当修订法律,务必让大家明了。”大定年间,金朝的法律经过修订,更加完善了。

    军事

    世宗在位时,着手对金朝的军事制度猛安谋克制进行改革。大定七年,世宗鉴于过去省并猛安谋克和海陵时无功授猛安谋克者皆被罢去,因此而失职的很多,乃根据思敬的请求,以“量材用之“的原则又重新恢复一些猛安谋克,作为扩充猛安谋克的方法。大定十五年,由于猛安谋克内部领户制的混乱,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谋克户,其规定“每谋克不过三百户,七谋克至十谋克置一猛安”。

    另外,自熙宗、海陵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后,往往猛安谋克是充任别职的,因而于大定十七年对承袭制也作了些新规定,“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另外对“父任别职”,其子承袭猛安谋克规定必在二十五岁以上。这种规定也是从巩固猛安谋克的地位与作用出发的。

    大定二十年,一方面“以祖宗平定天下以来,所建立猛安谋克,因循既久,其间有户口繁简,地里远近不同,又自正隆之后,所授无度”,另一方面,因为“大定间,亦有功多未酬者”。于是对猛安谋克又作番“新定”工作,同时命“新授者,并令就封”。

    并规定功授世袭谋克的许以亲属从行:“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子宫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大定二十四年,为了“大重其权”,以猛安谋克之号授给诸王,想以此来维护其女真旧俗。此外在经济组织方面也进行整顿,限制出卖土地、奴婢,禁止限外占田,加强对猛安谋克生产管理,奖励“聚种,“自种”,下令猛安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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