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县,孙氏谋杀亲夫事”一事,但见卷首批示“重审”二字。包拯随拆卷视之,见于卷内附带一纸书道:
“吾早闻包知州职天长知县时执法公正,明察秋毫,于任上三载屡破疑案,深得地方百姓爱戴。今得包知州任职端州,有高要县请诀“孙氏谋杀亲夫事”一事。今吾阅此案卷,量案情不明,疑点显见,深愤高要知县朱砚,昏聩无能;又闻端州前任知州倪守谦,卒于搜刮民利,以权谋私之害。包知州当再审案情,查出事实,免去地方冤狱。”
落款署名曰:“大理寺左任事羊舌清。”
于是,包拯细阅案卷,但见案情记录如下:
端州高要县城有范信者,与周翌相交。在宝元二年春初,经周翌相约同往京中买卖,便先一日讨定沈潮艄公船只,约次日黎明船上会。
至期,范信却不明去向,周翌遂与信妻孙氏遍寻四处,三日无踪。事后,周翌自知信与己约同买卖,人所共知,今不见下落,恐人归罪于自。遂往县衙首明,为急救人命事,外开干证艄公沈潮,左右邻舍赵质力、范协及孙氏诸人。
高要朱知县准其状,拘一干人犯到官。先审孙氏称:“夫已食早饭,带银出外,后事不知。”
次审艄公,沈潮道:“那日周、范二人同来讨船是实。次日天未明,只周翌到,范信并未到,附帮数十船俱可证。及周翌令小人去催,小人连叫‘三娘子’,彼方睡起,初开大门。”
又审左右邻里赵质力、范协,俱称:“信前将往买卖,妻孙氏在家吵闹是实。其清早出门事,众俱未见。”
朱知县又问原告道:“此必范信带银在身,汝谋财害命,故抢先糊涂来告此事。”
周翌道:“小民一人岂能谋得一人,又焉能埋没得尸身?且小民家胜于彼家,又是至相好之友,尚欲代彼伸冤,岂有谋害之理!”
孙氏亦称:“翌叔素与夫相善,想来决非翌叔谋害。但恐先到船,或艄公所谋。”
沈潮忙辩称:“小人一帮船几十只,何能在口岸头谋人,怎瞒得人过?且周翌到船,天尚未明,方叫醒小人,已有证明。彼道夫早出门,左右邻里并未知之。及小人去叫,彼睡未起,门未开,分明是彼自己谋害。”
朱知县将严刑拷勘孙氏,可惜孙氏香姿弱体,怎当此刑,只道:“民妇夫已死,民妇当拚一死陪夫。”遂招认道:“是民妇阻挡不从,因致谋死。”又拷究尸身下落。孙氏道:“谋死者是民妇,若要讨夫尸身,只将民妇贱身还夫,何必更究!”
再经官府复审,并无异样。今特此上报大理寺,请决孙氏谋杀亲夫事。
卷末,有批曰:“敲门便叫三娘子,定知房内已无夫。”
仍见署名曰:“大理寺左任事羊舌清。”
包拯看罢,思之,将近秋谳,幸得大理寺左任事羊舌清,明如冰鉴,极有见识,阅孙氏一宗案卷,察觉实情,只此二句话,便知是艄公沈潮所谋矣。
故此,包拯差人单拘艄公沈潮至,遂升坐公堂,拍响惊堂木,厉声问道:“去岁春时,周翌命汝去催范信,该三官人,缘何便叫‘三娘子’?汝必知范信已死,故只叫其妻!”
沈潮闻得此言,愕然失对。
包拯见状,又厉声问道:“分明是汝谋死,何以反陷其妻?”
沈潮不肯认,发打三十,不认,又夹打一百,仍不认,乃监起。遂拘当日水手来,一到,不问便打四十,直叫他不明事故,喊冤叫屈。
这时,包拯怒道:“汝去岁春谋死范信,沈潮艄公已诉说是汝,今日汝该偿命无疑。”
水手哪知是计,忙一一供招道:“去年春时,因见范信四更到船,路上无人,帮船亦不觉,是艄公沈潮移船深处推落水中,复撑船近岸,解衣假睡。天将亮周翌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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