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给他们看,表明内心的郁闷和委屈,这一举动是符合情理的。而且证人是单位领导和同事,从他们所具有的法律知识c专业技能c智力状况和品德操守等方面推测,为方明的家庭隐私作伪证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法律也未否定单位领导或同事作为证人的资格,只存在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故《经过证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相反,许惠惠与孙国强的异常通话,仅以较好的朋友关系来解释却难以令人信服。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经过证明》审法院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以及异常通话等事实都与协议书复印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许惠惠与孙国强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足以使方明对妻子的不忠行为产生合理怀疑,许惠惠未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妥善处理好与异性的关系,是酿成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负相应的过错责任。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考虑到孩子只有5岁,无法依据起本人意愿,在父母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过错责任理应成为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归方明抚养,许惠惠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另外,法院还对夫妻财产重新进行了合理分割。
至此,这起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复印件离婚官司”,终于在许惠惠悔恨和败诉中告一段落,而此案折射的法律问题留给人们太多的思考。
正如办案法官所言:为人做了亏心事,销毁证据也枉然。特别是分居夫妻的双方,生活更应自检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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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题记:要想让一切服从你,你就必须首先服从理智。(塞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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