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壬卷 家与国 第六十三章 问题(第3/4页)  清末英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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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他们以后想干什么?”胡适看着他,感觉他应该知道些什么。

    “据我猜测,任公很可能想转回广州。”丁文江道。说罢又觉得词不达意,再道:“也不是回广州,而是将注意力转向各省。现在国有公司已经补偿完了,稽疑院的席位也分完了。各省士绅对复兴会即便有关系,那也仅仅是感谢而已,若是以后发生什么冲突,说不定就会分裂几个小党出来,只要等达到三十票,那入稽疑院依旧是有望的。”

    以当下重地方而虚中央的政治格局,不向中央向地方,确实是一个办法。胡适点头之际,丁文江再道:“再有可能就是军事上任公也可能发力,他的学生蒋百里和蔡松坡一样,是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毕业……”

    “什么!”听丁文江提到了军事,胡适无比惊讶,“他们想干什么?他们就不怕诛族吗?”

    伴随着国内全面‘野蛮化’,中华法律也做了全面修订,其中差别最大的就是法律主体做了更改,治外法权也又开始出现。对国民,法律是以户为主体,一人犯法全家有罪,而宗族因为是一个大户口,所以一人犯法,全族有罪;而对在华的洋人洋商们,则不得不以个人为法律主体量刑。

    ‘诛族’这个概念就是那些反对‘变法’的文明人士在报纸上提出来的,但赞同‘诛族’的人却是一些大族族长,他们在报纸讽刺那些文明人士是吃饱了撑的,自己不是宗族还管宗族的事情。

    如此‘恶法’,当然被廷尉府内外的文明人士齐齐反对,大理寺九个最高官不得不就此展开长达一年多时间的辩论,到最后还是数据说话赞成‘诛族’的许世英等人,用三千五百多个案例证明。对涉及宗族的犯罪,仅仅处罚个人是毫无作用的。因为在宗族或类似宗族的会道门内。底层是非常容易被上层人物胁迫犯罪,而这些人的犯罪所得却是他难以享受的。因此,对这种性质的犯罪唯一有效的处罚措施,就是抛弃西洋以个人为基础的法律主体,继续实行中华旧有的、以户为基础的法律主体。

    为了避免误伤,对以户为法律主体的修正有二:如果有人一出生就在一个犯罪家庭内,那么他有权在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无理由申请分户,财产则按宗族管理法的规定分割单独出户的结果往往是身无分文,但这最少使其规避了‘诛族’的法律风险。因此,是靠家族荫护同时承担家族责任。还是规避责任自己白手成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同样,如果族中有人惯于偷盗却屡教不改,那族长亦可将此人驱逐出户,以免连累全族。

    虽然在文明人士和西化分子看来,这种‘一人犯法,全族有罪’是腐朽、落后、的表现,可全国赞成‘变法’的人往往占绝大多数。究其根本,在于一旦法律以户为主体。那就相当于将户内的司法权交与族长或户主,他们可在族内行族法、兴私刑,和老祖宗毫无二致;且说什么‘诛族’,那完全是危言耸听。按刑法和判例细看,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

    法律主体由‘人’改‘户’影响甚大,对胡适等人具体影响就是一些兄弟会成员担心牵连家族不得不退出了兄弟会。而他自己则与本族分户,以免牵连家族。

    胡适吃惊之余喊出‘诛族’。但大户出身的丁文江骨子里对此并不感冒,‘诛族’只是文人的惊人之语罢了。他道:“复兴军的精锐全在北方。以东北尤甚,梁任公我看是被云南之事吓坏了,所以想让百里等人掌控省军,以求自保。”

    “自保什么?杨竟成再怎么不好,也是守法的,他染指军权,说不定更犯复兴会的忌讳。”胡适还是想不通梁启超蒋百里这些人到底要干什么。

    “正是杨竟成守法,他才敢以合法手段染指省内军权。当然也有可能我想错了,但蒋百里那些人是军人,是军人就要带兵,不然如何建功立业、赐爵分封?”丁文江想着当下的风气,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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